政策法规
-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继续实施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放映质量的通知
- 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重点国产影片展映、展播活动的通知
-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纪录影片《永远的焦裕禄》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 省广电局关于中秋节国庆节期间从严要求文明过节的通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
-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用投影机技术要求和测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开展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优秀影片展映活动的通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继续实施
发布时间:2014-12-29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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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8年;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4年起,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3年内免征增值税。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宣部还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8年。
文章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